丹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丹巴县盗采盗挖矿产资源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丹府办规〔2026〕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省州属驻丹行政企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丹巴县盗采盗挖矿产资源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丹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5日
丹巴县盗采盗挖矿产资源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为严厉打击盗采盗挖矿产资源行为,建立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监管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甘孜州关于开展矿山安全排查整治、严厉打击盗采盗挖专项行动方案》《丹巴县关于开展矿山安全排查整治、严厉打击盗采盗挖专项行动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丹巴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盗采盗挖贵金属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实名举报及其奖励。本办法所界定的贵金属,具体指金、银、铜以及铂镍矿族金属(钯)等贵金属元素,其中银和钯是伴生矿产。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及其他负有矿产资源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监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举报受理、核查和处理工作。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对下列盗采盗挖贵金属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一)无证非法开采贵金属矿产资源;
(二)以探代采、以建代采、不按批准矿种、超出批准矿区范围等盗采贵金属矿产资源的行为;
(三)以各种工程建设名义盗采贵金属矿产资源的行为;
(四)利用合法经营企业厂房、村民住宅院落等场所作为掩护,以暗堡等形式秘密进行盗采贵金属矿产资源的行为;
(五)擅自启封已关闭取缔矿井、废弃矿井等盗采贵金属矿产资源的行为;
(六)在偏远山区、偏僻林区、浅层矿露头区等特殊区域盗采贵金属矿产资源的行为;
(七)收购、存放、运输、加工、销售盗采贵金属矿产品,以及为盗采矿产资源提供住所、电力、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民用爆炸物品、堆放场所等条件的行为;
(八)其他盗采盗挖贵金属矿产资源的行为。
第三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内容属于监管部门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监管部门掌握;
(四)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举报前违法行为已纳入新闻媒体、网络信息公开报道或披露的;
(三)举报人已参与违法活动后又举报的;
(四)举报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依据,或经核查属于虚假、诬告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举报:
(一)举报电话:县自然资源局:0836-3523347;县应急管理局:0836-3521639;县公安局:110。
(二)现场举报:丹巴县自然资源局受理窗口。
第六条 举报人应当提供以下信息:
(一)被举报对象名称、地址、违法时间、违法位置等基本信息;
(二)涉嫌盗采盗挖的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照片、视频、交易记录等;
(三)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匿名举报除外)。
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以便核查和奖励。
第七条 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保密制度,对举报人个人信息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内容等情况。
第八条 举报奖励标准:
(一)经监管部门核实后,若发现存在盗采盗挖贵金属行为的,应立即发放基础奖励,最低奖励500元,最高奖励3000元。
(二)经自然资源部门查实为盗采盗挖贵金属行为并达到行政处罚标准的,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30%计算,最低奖励1万元、最高奖励10万元。
第九条 举报奖励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二)联名举报的,举报人按一案平均分配或协商分配奖金;
(三)同一举报人对同一案件的举报不重复奖励;
(四)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后60日内凭有效证件领取奖金,逾期视为放弃。
第十条 举报奖励办理流程与时限:
自然资源局严格履行矿产资源管理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持续封堵整治措施,依法查处无证开采、私挖盗采等违法违规行为。
县公安局依法查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使用、提供、处置爆炸物品行为;对涉嫌构成犯罪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刑事案件,按照行刑衔接有关规定,及时接收、依法侦办,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县应急管理局对持有合法有效采矿许可证的矿山进行安全筛查,对发现的盗采贵金属矿产资源、矿山企业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及时移交同级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处理。
(一)举报受理。监管部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二)调查核实。经监管部门核实,应立即发放基础奖励。
(三)奖励审定。监管部门应在调查处理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
(四)奖励通知。监管部门审定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
(五)奖金发放。举报人接到领取通知后应60日内领取奖励,若超时未领取的,视为放弃奖励,资金退回财政。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由县财政局负责保障。
第十二条 对在举报受理、核查、奖励发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举报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