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盗采盗挖贵金属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监管格局,丹巴县制定并印发《丹巴县盗采盗挖矿产资源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2月5日起正式施行。现将核心内容解读如下:
一、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丹巴县行政区域内金、银、铜、铂镍矿族金属(钯)等贵金属矿产资源盗采盗挖违法行为的实名举报及奖励,其中银和钯为伴生矿产。县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等相关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举报受理、核查与处理。
二、举报受理情形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举报以下8类违法行为:
1.无证非法开采贵金属矿产资源;
2.以探代采、以建代采、超批准范围等违规开采行为;
3.借工程建设名义盗采矿产资源;
4.利用厂房、住宅等场所秘密盗采;
5.擅自启封关闭、废弃矿井盗采;
6.在偏远山区、林区等特殊区域盗采;
7.收购、运输、加工盗采矿产品及为盗采提供便利条件(如电力、设备、爆炸物品等);
8.其他盗采盗挖贵金属矿产资源的行为。
三、举报方式与所需信息
(一)举报途径
1.电话举报:县自然资源局0836-3523347、县应急管理局0836-3521639、县公安局110;
2.现场举报:丹巴县自然资源局受理窗口。
(二)需提供信息
1.被举报对象名称、地址、违法时间及位置等基本信息;
2.照片、视频、交易记录等相关证据;
3.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匿名举报除外),鼓励实名举报以便核查奖励。
四、奖励标准与规则
(一)奖励标准
1.核查属实存在盗采行为的,给予500-3000元基础奖励;
2.达到行政处罚标准的,按罚款金额30%给予奖励,最低1万元、最高10万元。
(二)奖励原则
1.同一案件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2.联名举报奖金平均分配或协商分配;
3.同一举报人对同一案件不重复奖励;
4.举报人需在接到领奖通知后60日内凭有效证件领取,逾期视为放弃。
五、办理流程与时限
1.举报受理:监管部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核实:核实后立即发放基础奖励;
3.奖励审定:调查处理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4.奖励通知:审定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
5.奖金发放: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由县财政局保障。
六、其他重要事项
1.监管部门严格保密举报人个人信息,未经同意不得泄露;
2.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违规履职、举报人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3.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授意举报、举报内容已公开披露、参与违法后举报等情形,不予奖励。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共同守护丹巴县矿产资源安全与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