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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巴县民宿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2023-07-27 23:39:09
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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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丹巴县民宿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的通知


丹府办发〔2023〕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单位)省州属相关行政企事业单位:

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丹巴县民宿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丹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727


丹巴县民宿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进一步加快丹巴县民宿产业发展打造“美人谷丹巴精品民宿”品牌,依据《甘孜州加快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激励措施》丹巴县加快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激励措施》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对象

本办法奖补对象分类,第一类为依法申请商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其登记的经营范围登记有含“经营民宿(民宿服务)”,并在丹巴县完成登记注册的民宿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民宿经营者”)。第二类为积极推动丹巴县民宿产业发展村集体第三类是民宿联盟协会。

二、扶持政策

一)鼓励引进高端民宿。新引进的投资主体一次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建成并正式营业,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投资和租赁费用3%给予奖励此项奖补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补助在评定当年兑现50%,第二、三年检查经评估为正常运营的,再分别兑现20%、30%。

二)鼓励房集中流转鼓励投资商对集聚区闲置房等进行集中租赁开办民宿,打造民宿发展集聚区。依据租赁房规模,在丹巴集中连片租赁开办民宿分别达3户510户以上且自登记之日起运营满一年,年度入住率达到40%以上一次性分别给予每户1万元、1.6万元、2万元奖励,扶持奖励资金由投资方和出租方各享受50%补贴

(三)鼓励“民宿+”新业态发展流转土地面积达5亩以上,签订规范土地流转合同且流转期限在年(含)以上,用于民宿建设及配套农旅、研旅、艺旅、康旅及星空帐篷露营等新业态,分别给予签订协议的经营主体每亩200元的奖励,实行三年期连续补助

(四)扶持民宿重大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整片开发历史文化村落、景区乡村旅游重点村集聚发展等级民宿,或引进高端连锁民宿品牌项目并建成营业的,可以按“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原则给予资金扶持及用地保障并予以项目审批“绿色通道”

五)鼓励打造精品民宿评定为国家甲级、乙级、丙级的民宿,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评定天府旅游名宿,一次性奖补20万元评定为“圣洁甘孜”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民宿,一次性给予奖补3万元、2万元、1万元。获评多种品牌奖励的经营主体采取奖励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进阶升级的予以补差奖励(可叠加享受甘孜州相关激励政策)。

(六)鼓励知名品牌引进通过连锁、加盟、合资等模式,引进符合国家、省级等级民宿标准的知名民宿品牌、连锁品牌,投资建成并运营满一年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知名民宿品牌的界定在细则中明确)

七)支持线上宣传营销。对新引进的民宿、乡村酒店入驻3(含)以上国内知名第三方平台,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首次年网络销售额合计超过50万元的民宿和乡村酒店,再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八)鼓励民宿做大做强。对于新增上线纳统民宿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于上线纳统的民宿企业,连续年营业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

(九)鼓励民宿融合发展。支持民宿综合体项目建设,为游客提供“吃、住、行、游、购、娱”等多元化旅游体验,打造民宿综合业态。对于成功新创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民宿综合体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级别晋升的按照相应标准增加差额部分奖励(可叠加享受甘孜州相关奖励政策

十)奖励集聚发展村集体规划引领民宿集聚发展,鼓励历史文化村落、乡村旅游重点村(不含景区打造民宿集聚区,社会企业自投入、自运营,运营时间一年以上每个村累计建成客房100间以上,床位150个以上;住宿游客达2.5万人次以上;带动本村村民房屋出租、就业、土特产代销收入100万元以上的村经验收合格的,每年奖励村集体运营经费5万元

十一)强化基础设施配套。县级统筹优先安排特色小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交通路网、农村垃圾污水处理等项目和资金,完成公共部分的村道、水利设施、电网、路灯、供排水和污水治理、垃圾分类收集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

十二)强化绿色金融扶持。对新引进投资的民宿企业以贷款方式获得绿色贷款的,当年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按照当期国家基准利率的5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三年。

(十三)支持民宿联盟协会发挥作用。鼓励民宿联盟协会在民宿标准化打造、等级民宿申报、民宿宣传营销、民宿从业人员培训、市场业务指导和市场监管等方面发挥作用,县政府每年奖励民宿联盟协会工作经费10万元。

三、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中表示“以上”“不少于”“不超过”“最高”的均含本数,所涉及金额币种均指人民币。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奖励或补助:1.因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2.发生旅游安全、食品安全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3.发生重大旅游投诉。

(三)各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奖励资金,有上述行为的,一经发现,取消其申报奖励扶持资金资格,年内不予受理该申请人关于本办法扶持资金的申请;已发放奖励的,由县文化广电旅游局予以追回,相关部门将该申请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示通报。

(四)符合本扶持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配套资金政策规定),按照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本办法自公布后30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由县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解释。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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