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丹巴县民宿产业发展扶持办法》政策解读
2023-07-31 15:28:21
来源:
县文旅局
阅读数:
101次
字号:
收藏
打印
分享:
分享到朋友圈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温馨提示:
请完成个人中心登录后进行相关操作

为进一步加快丹巴县民宿产业发展,打造“美人谷丹巴精品民宿”品牌,依据《甘孜州加快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激励措施》和《丹巴县加快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激励措施》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对象

本办法奖补对象分三类,第一类为依法申请商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其登记的经营范围登记有含“经营民宿(民宿服务)”,并且在丹巴县完成登记注册的民宿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民宿经营者”)。第二类为积极推动丹巴县民宿产业发展的村集体。第三类是民宿联盟协会。

二、扶持政策

(一)鼓励引进高端民宿。新引进的投资主体,一次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建成并正式营业,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投资和租赁费用)的3%给予奖励,此项奖补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补助在评定当年兑现50%,第二、三年检查经评估为正常运营的,再分别兑现20%、30%。

(二)鼓励民房集中流转。鼓励投资商对集聚区闲置民房等进行集中租赁开办民宿,打造民宿发展集聚区。依据租赁民房规模,在丹巴集中连片租赁民房开办民宿分别达3户、5户、10户以上且自登记之日起运营满一年,年度入住率达到40%以上,一次性分别给予每户1万元、1.6万元、2万元奖励,扶持奖励资金由投资方和出租方各享受50%补贴。

(三)鼓励“民宿+”新业态发展。流转土地面积达5亩以上,签订规范土地流转合同且流转期限在三年(含)以上,用于民宿建设及配套农旅、研旅、艺旅、康旅及星空帐篷露营等新业态,分别给予签订协议的经营主体每亩200元的奖励,实行三年期连续补助。

(四)扶持民宿重大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整片开发历史文化村落、景区、乡村旅游重点村集聚发展等级民宿,或引进高端连锁民宿品牌项目并建成营业的,可以按“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原则给予资金扶持及用地保障,并予以项目审批“绿色通道”。

(五)鼓励打造精品民宿。评定为国家甲级、乙级、丙级的民宿,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评定为天府旅游名宿,一次性奖补20万元;评定为“圣洁甘孜”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民宿,一次性给予奖补3万元、2万元、1万元。获评多种品牌奖励的经营主体采取奖励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进阶升级的予以补差奖励(可叠加享受甘孜州相关激励政策)。

(六)鼓励知名品牌引进。通过连锁、加盟、合资等模式,引进符合国家、省级等级民宿标准的知名民宿品牌、连锁品牌,投资建成并运营满一年,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知名民宿品牌的界定在细则中明确)。

(七)支持线上宣传营销。对新引进的民宿、乡村酒店入驻3个(含)以上国内知名第三方平台,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首次年网络销售额合计超过50万元的民宿和乡村酒店,再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八)鼓励民宿做大做强。对于新增上线纳统民宿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于上线纳统的民宿企业,连续两年营业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

(九)鼓励民宿融合发展。支持民宿综合体项目建设,为游客提供“吃、住、行、游、购、娱”等多元化旅游体验,打造民宿综合业态。对于成功新创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民宿综合体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级别晋升的按照相应标准增加差额部分奖励(可叠加享受甘孜州相关奖励政策)。

(十)奖励集聚发展村集体。规划引领民宿集聚发展,鼓励历史文化村落、乡村旅游重点村(不含景区)打造民宿集聚区,社会企业自投入、自运营,运营时间一年以上,每个村累计建成客房100间以上,床位150个以上;住宿游客达2.5万人次以上;带动本村村民房屋出租、就业、土特产代销收入100万元以上的村,经验收合格的,每年奖励村集体运营经费5万元。

(十一)强化基础设施配套。县级统筹优先安排特色小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交通路网、农村垃圾污水处理等项目和资金,完成公共部分的村道、水利设施、电网、路灯、供排水和污水治理、垃圾分类收集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

(十二)强化绿色金融扶持。对新引进投资的民宿企业以贷款方式获得绿色贷款的,当年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按照当期国家基准利率的5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三年。

(十三)支持民宿联盟协会发挥作用。鼓励民宿联盟协会在民宿标准化打造、等级民宿申报、民宿宣传营销、民宿从业人员培训、市场业务指导和市场监管等方面发挥作用,县政府每年奖励民宿联盟协会工作经费10万元。

三、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中表示“以上”“不少于”“不超过”“最高”的均含本数,所涉及金额币种均指人民币。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奖励或补助:1.因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2.发生旅游安全、食品安全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3.发生重大旅游投诉。

(三)各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奖励资金,有上述行为的,一经发现,取消其申报奖励扶持资金资格,三年内不予受理该申请人关于本办法扶持资金的申请;已发放奖励的,由县文化广电旅游局予以追回,相关部门将该申请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示通报。

(四)符合本扶持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县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县级配套资金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本办法自公布后30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由县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解释。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