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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巴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3-04-04 23:33:02
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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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府函〔2008〕2号

丹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丹巴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丹府发〔202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省州属驻丹行政企事业单位:

《丹巴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四届丹巴县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丹巴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4日


《丹巴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强化项目管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和带动作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丹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丹巴县本级人民政府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等预算安排的资金,通过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建设的下列固定资产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

(一)使用县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县级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地方政府新增债券、专项债券和项目配套融资资金的项目;

(四)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五)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六)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七)其他应当纳入政府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 县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实施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政府投资适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服务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充分利用社会资金建设。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按照基本建设规定,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相关基本建设程序,不得随意进行简化、合并。

第六条 县发展改革局为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县级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县财政局负责县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监督管理职责;县审计局依法履行县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决(结)算审计监督职责;县级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管理、监督职责。


第二章   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第七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与本级预算相衔接。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项目单位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及时将经过初步调研论证后拟实施的项目(含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报县发展改革局,县发展改革局初审后纳入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滚动储备。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每年第三季度,县级各部门(单位)启动本部门(单位)下一年度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编制工作,各部门(单位)年度计划编制完成,并征求分管县领导意见后于每年第四季度报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第十条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结合资金、土地等要素匹配情况,对年度计划草案进行论证,必要时可邀请专家提供智力支持。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意见,修改形成年度计划,按下列层级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后,根据决策意见,确定下一年度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计划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县财政局依据审定后的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年度资金预算。

(一)项目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定;

(二)项目总投资5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后提交县委常委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 年度计划印发后,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月向各部门(单位)收集一次拟新增实施项目,对未列入投资年度计划,但确需建设的项目,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后,增补列入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三条 经县委县政府审定同意实施的项目,各部门(单位)须严格执行,是否纳入年度计划将作为前期经费、建设资金、土地等要素安排以及项目审批、招投标、报建管理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前期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可行性研究、地质勘探、初步设计、预算控制价批复、水土保持评价等。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当前我州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30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由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项目由州级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涉密项目等有特殊要求的按照行业系统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除重大项目或有特殊要求项目需先编制项目建议书外,经依法批准的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可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对建设内容单一、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和房屋建筑类改扩建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内容,并编制概算。

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除危化、易爆、实验等有特殊要求的外,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合并为初步设计进行审批,通过集中会审等方式并联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需先编制项目建议书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项目单位应当申请办理选址意见、用地预审、节能评估和审查手续,以及根据项目情况按相关规定和行业要求必须履行的相关审查程序。环评审批不再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环评审批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同时进行,但仍须在开工前完成。

第二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及时进行审批办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依法编制工程勘察文件、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和概算。

第二十三条 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编制完成后报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其提出的投资概算,行业主管部门联合投资主管部门批复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

第二十四条 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合并为初步设计审批(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编制完成后报投资主管部门,由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审批。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初步设计技术审查,投资主管部门联合行业主管部门批复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

第二十五条 采用工程项目总承包方式实施的政府投资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项目单位原则上应当在前期工作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并且取得批复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中标单位原则上应在签订总承包合同后三个月内完成施工图设计工作。

第二十六条概算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用等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可以实行代理建设制度,所需费用从项目建设管理费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除项目建设期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外,经核定的概算不得突破。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履行概算管理和监督责任,按照核定的概算严格控制,在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招标、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应当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在其主管部门领导和监督下对概算管理负主体责任,按照核定的概算严格执行。概算核定后,项目单位应当向施工图设计单位提出限额设计要求并在发包合同中约定相应违约责任,按季度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度和概算执行情况,包括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是否符合已批复的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招标结果及合同是否控制在概算以内,项目建设是否按批准的内容、规模和标准执行以及是否超概算等。

第三十条 因项目建设期内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按以下层级报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县发展改革局按照规定程序调整。

(一)对调增概算50万元以下的,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定;

(二)对调增概算5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对调增概算500万元及以上的,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后提交县委常委会议审定;

(四)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的,概算核定部门原则上先商请县审计局进行审计,并依据审计结论编制概算调整报告。

第三十一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如有未经县发展改革局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原因造成超概算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界定违规超概算的责任主体,并提出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后,按第三十条规定程序申请调整概算,违规超概算投资原则上不安排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解决。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编制完成后,按规定送财政部门评审,核定项目预算。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评审价作为项目招标最高限价。项目预算超过项目概算的,由项目单位通知设计单位重新设计。

第三十四条 严格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对擅自规避、倒置前期工作必备程序的项目,审批部门一律不予办理相关前期工作手续。

第三十五条 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分别建立规划方案设计、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评价、节能评估等前期工作相关专题报告评审专家库,滚动储备、动态调整,随机抽取参与项目审查服务工作。


第四章  资金预算及管理

第三十六条 对上级财政下达和县级预算安排指定使用方向(或范围)但未明确具体用途的资金,县财政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局根据项目库内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按照急需解决程度形成分配初步意见后,按照县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集体决策。

第三十七条 对中期调整增补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县财政局负责调整预算并安排资金。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及财务归口项目主管单位和县财政局管理。县财政局应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和财务监督,确保工程建设资金专款专用。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根据批准的项目年度计划、预算结合工程建设进度,实行分期拨付。项目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经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集体决策后,按以下层级报县政府领导审签,经县财政局审核后及时拨付。

(一)拨付金额500万元以下的,经监理单位、项目单位审核后,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签;

(二)拨付金额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经监理单位、项目单位审核后,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签;

(三)拨付金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经监理单位、项目单位审核后,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县长审签。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财政局或项目单位有权暂停、拒拨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

(一)应进行招投标而未进行招投标的;

(二)项目单位擅自增加投资预算的;

(三)施工单位不履行合同或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的;

(四)工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的;

(五)不具备开工条件,擅自建设的;

(六)其他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四十条 项目单位应按国家规定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法定或者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后进行清算。


第五章  建设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经营承担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除法定情形外,一律实行公开招标。

依法必须招标范围内的项目的施工、货物、服务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该单项采购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有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制度,推进采购活动公开透明。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和有关规定执行。

招标文件发布前必须经单位党组或班子会议集体决策,不得个人决定。项目单位不得以提高资质等级、设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外的人员资格等形式限制、排斥投标。对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采用常规通用技术标准或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项目单位不得将类似工程业绩作为投标、加分、中标条件。项目单位原则上不委派业主代表参与评标,确需业主代表参与评标的,只能委派项目单位正式职工参加评标。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单位党组或班子会议在评标委员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根据规定的定标因素和方式,集体决策择优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三条 纳入年度项目计划的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等相关开工建设手续,达到符合国家规定的开工条件后及时开工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开工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维修加固修缮、道路改造等没有新增用地的改建项目不办理用地手续,施工许可证等相关审批事项中一律不作为前置;对涉及新增用地但不需要确权到项目开工前的业主单位的项目,项目开工前用地审批手续仅保留用地预审说明,项目开工前相关审批中一律不作为前置,其余用地手续后置到项目开工后按相关规定办理;项目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涉及修改外立面、不降低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和不变更使用性质的改建项目,不办理规划方案审批及用地手续,相关审批中一律不作为前置。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压证施工制度。项目单位需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职(执)业资格证书和社保证明原件并复核无误后才能签订合同,至合同标的的主体工程完工后予以退还。

第四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现场签证管理制度,县财政局及项目主管部门对现场签证工作进行监督。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原则上不得变更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和方式。严禁在施工建设中通过施工洽谈或补签其他协议等方式变更设计方案、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增减建设内容。

第四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

第四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控制工程进度、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一)监理单位要客观公正地履行监理职责,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保证项目工程质量和工程计量客观真实,并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提出节省投资的合理建议。

(二)监理单位受项目单位的委托,必须配备足够的、合格的工程监理人员,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按作业程序及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质量要求或工程计量不实的工程不得签认,同时应责令其返工或更正,并及时向项目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

(三)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监理费的结付与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控制挂钩。工程监理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没收监理合同保证金;监理单位签证的项目,经审计机构审核后,发生核减内容部分,按核减率相应扣减监理费;发生严重工程质量问题或因监理单位违反签证规定造成项目审计核减率超过10%以上的,取消该项目监理单位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理资格并按合同赔偿经济损失。

第四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检测项目和数量应符合抽样检验要求。非项目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的检测费用,在工程建设其他费中列支。项目单位委托第三方进行的检测,不免除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构筑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新增工程的施工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由原中标人承建外,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依法选择施工队伍。

第五十条 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结)算监督制度,其中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由县审计局负责,除涉及重大安全、环境影响和公共利益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在3个月内完成决(结)算报告、竣工财务决算资料编制和报审工作。

第五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隐蔽工程、单项工程和项目竣工验收制度。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建成的项目,项目单位根据有关规定报请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重点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执行、投资概算、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工程质量、目标完成及与项目竣工验收相关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二条 竣工验收由质量验收和综合验收组成。项目质量验收由项目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质量监督部门参与,对项目质量负责;项目综合验收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消防验收、规划验收、档案验收等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在工程验收文件报告中签署验收意见。

所有项目不得未验先用,对不涉及重大公共安全,确需提前试运行投入使用的单项工程,由项目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质量监督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可投入试运行,待整体工程完成后一并进行综合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未验先用发生的后续费用,财政部门不予认可,造成的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引起的安全事故责任由项目单位承担。住建、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园林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项目未验先用监督检查力度,每年12月底集中通报未验先用周期12个月以上的项目,责令项目单位限期完成验收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需办理产权登记的,项目单位应于竣工验收合格、办理相关权属证明后及时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五十三条 实行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和绩效评价管理。县发展改革局负责组织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后评价结果可作为规划制定、项目审批、资金安排、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十四条 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中介服务机构质量信用评价机制和评审专家黑名单机制,每年动态调整更新一次。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社会监督机制,设置并公开举报电话、网站和信箱等,接受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五十五条 县发展改革局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五十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中标人投标文件承诺的内容、条件和价格等签订合同,合同价应与中标价一致,不得以“暂估价”和其他不确定价格等形式签订合同。施工总承包中以暂估价列入的部分,如果超过招标限额,暂估部分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招标。合同签订前项目单位应将合同送县审计局进行审核。

县审计局须对项目单位拟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核,并对违反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及中标人投标文件承诺事项的行为,责令项目单位予以纠正。

第五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合同由项目单位负责,实行备案制管理,达到招标标准的项目合同原则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合同签订后按规定备案。

第五十八条 合理设置风险分摊。投标报价风险应由投标人承担;政策性风险由招标人承担;市场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由招标人和投标人根据合同规定承担。合同、招标文件须对价格调整事项予以约定,并严格执行。

第五十九条 落实民工保障制度。项目单位应在合同中制定相应措施,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民工工资保障制度,切实维护民工权益。

第六十条 履约保证金。项目单位须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的条款。履约保证金按中标价(合同价)扣除招标人暂定部分后的10%收取,在竣工验收合格后退还。中标人可以以现金、保函、现金和保函配合的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保函真实性由项目单位审核。

第六十一条 预付款。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不低于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的30%支付。

第六十二条 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按进度实行按月支付,也可采用分段支付(分段支付即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款),具体支付方式在招标文件及相关合同中明确。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不高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90%;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后累计拨付不得超过97%;预留3%的质保金,待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无质量问题后再行拨付。

项目单位应高度重视工程进度款的审核和拨付。项目有跟踪审计、监理等服务机构的,应在服务合同中明确投资控制义务的条款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投资控制义务责任的条款,并应对服务机构加强进度款审核及拨付的管理;项目没有跟踪审计、监理等服务机构的,项目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办理工程进度款的审核和拨付。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完成实际情况审核和拨付工程进度款,严禁超合同约定、违反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审核、拨付。


第七章 变更管理

第六十三条 工程变更管理范围。工程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合同价,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设计和增加工程量的,应严格履行变更手续。工程变更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由于设计、地勘、规范和技术标准调整等原因引起的变更;

(二)涉及上级临时交办和县委、县政府决策的重大工程变更;

(三)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顺利实施所必须发生的零星签证;

(四)其他合理原因导致的变更。

第六十四条 工程变更的原则。

(一)合理变更原则。工程变更应以保证项目质量和进度控制投资,少变更、合理变更为原则。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

(二)分类汇总原则。工程变更应严格按照变更原因进行分类汇总,同一原因(事项)导致的变更应汇总金额作为单项变更管理,不得拆分变更事项规避程序;

(三)依规变更原则。严禁未履行本办法第六十六条的变更程序擅自变更,未经审批而实施的,在竣工决(结)算审计时不予认定。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修改。

第六十五条 工程变更管理主体。工程变更由项目单位严格履行首要职责,加强投资控制,从严管理工程变更,负责对工程变更合理性、经济性进行审核把关,对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适用的变更条款进行核查,对变更方案进行经济、技术论证。

第六十六条 工程变更管理程序

(一)对于因上级临时交办,县委、县政府决策,以及政策性调整、行业规范调整或非主观原因造成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在批复概算范围内的,按照以下程序实行分级管理:

1.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变更,项目单位根据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集体决策后组织实施;2.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单位根据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集体决策后,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定;

3.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单位根据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集体决策后,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县长审定;

4.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单位根据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集体决策后,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定;

5.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由县发展改革局组织县审计局、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对变更方案进行会审论证后,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研究。

累计工程变更导致总投资超过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复概算的,按本办法第三十条概算调整程序报县委、县政府审批。

(二)对于因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单位等工作失误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或因项目单位、使用单位主观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除按本条第一款的程序分级管理外,对凡因上述原因引起的变更致使结算价超合同价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报县纪委监委、县审计局。


第八章 审计监督

第六十七条 内部审计。项目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财务和造价咨询机构实施审核,咨询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相关规定依法出具审核结果报告,并对审核结果负责。县审计局保留对咨询机构审核结果的复核权。县审计局应重点加大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重大民生项目等的审计监督力度。

第六十八条 政府审计。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应全部纳入审计监督范围。每年末各项目单位应拟定次年投资审计计划的项目清单报县审计局,县审计局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自身审计力量,拟定投资审计年度计划,按规定报县政府同意后按计划组织实施,年度内需增加审计计划项目的需由项目单位报县政府同意后纳入。列入年度投资审计计划的,由县审计局直接组织实施,县审计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聘请具有相应专业技术的人员参与审计,产生的审计费用由县财政预算安排;未列入年度投资审计计划的,由项目单位组织实施审计并对结果负责,审计完成后应及时提交县审计局备案,县审计局适时对备案项目进行抽查,对抽查发现问题,按相关规定处理。

县审计局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在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

县审计局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重点审计下列事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建设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三)概(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变动情况;

(四)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五)招投标程序和执行情况;

(六)合同签订、履行及变更情况;

(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情况;

(八)投资控制、投资完成和工程造价情况;

(九)工程质量管理和验收情况;

(十)相关部门和参建单位履职尽责情况;

(十一)建设项目绩效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或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九条 县审计局在监督、审核政府投资项目中,对招标投标违法违规问题,虚增工程量问题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审定数与中标价差额较大(超出中标价10%以上)的项目,应当区别情况责令项目单位及时上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或者及时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对审减数额较大(审减率达到20%以上)的项目,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

第七十条 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出具虚假审计结果,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县审计局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七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七十二条 建设工程档案实行多套分存保管,凡应保存的工程档案,不得少于一式两套,一套县档案馆保管,一套项目单位自存备查。

第七十三条 列入县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项目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七十四条 项目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七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 县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七十七条 项目监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限期整改,并由县纪委监委根据情节轻重,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事项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未按规定审核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概算、结算和决算,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对招投标交易活动过程监管不力导致招投标结果显失公平、公正的;

(四)未依法依规进行审计的;

(五)在政府投资决策及实施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八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由县纪委监委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该报批而未报批就直接组织实施工程的;

(二)未依法依规组织招投标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

(三)应该报批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超投资概算和故意漏项、报小建大,或由于前期工作不到位、把关不严导致设计变更使结算价超合同价的;

(四)超进度拨付建设资金的;

(五)工程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审核把关不严,造成损失浪费的;

(六)因参建单位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未追究其相关责任的;

(七)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八)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完成的;

(九)因前期工作不细致、不深入等导致项目审批后出现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未按进度推进的;

(十)其他违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九条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参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将有关信息记入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公示,同步在甘孜州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予以公示;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一)评估弄虚作假、依据不足、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勘察设计深度不够、缺项漏项等行为造成项目建设规模内容调整且超过合同价10%及以上,以及违反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的;

(三)不履行监理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不遵守招标代理、代建规定的;

(五)由于工程造价、工程量清单编制、预算评审单位原因造成项目明显缺项漏项、与设计不符,导致投资增加且超过合同价10%及以上的;

(六)未给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及时支付工资,被劳动者投诉,经行业主管部门约谈,限期未改正的;

(七)未及时按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经行业主管部门约谈,限期未改正的;

(八)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参建单位将承接的工程(含监理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0%以上至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至1%以下的罚款;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监理酬金25%以上至50%以下罚款,以上罚款收缴由相关行业部门具体执行,罚款所得按规定上缴县财政。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一条本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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