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巴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及住房建设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丹委发〔2026〕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宅基地审批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实施办法》 《甘孜藏族自治州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甘孜州“动土必问”工作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宅基地分配、使用、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及其管理适用本细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细则所称农村村民,是指本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本细则所称农户是指本村常住户口且享受集体资产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户。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的集体所有土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包括厨房、厕所等)。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
第四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按照土地所有制性质划分,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其中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二章 宅基地管理
第五条 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事关广大农民居住权益,涉及农牧农村、自然资源、住建、林草、文广旅、交通等部门。各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做好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
第六条 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对宅基地依法享有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建房,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非法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不动产权证》。
第七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集镇村相关规划和用地计划指标。遵循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且选址满足“三避让”原则,避开地震活动断裂带、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避开行洪通道。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和其他未利用土地;不得侵占主要交通要道。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建造住宅。
第八条 在国土空间规划和集镇、村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将农用地转为农村住宅建设用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其中涉及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
第九条 农村宅基地占用的耕地,由县、乡(镇)人民政府责成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充与所占耕地质量和数量相当的耕地。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补充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批准的宅基地面积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并由县政府负责统筹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县自然资源部门和县农业农村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补充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的验收工作。
第十条 农村村民建房涉及旅游景区和各类保护区的,必须符合景区旅游总体规划,各类保护区规划以及相关政策法律规定。经文旅、住建部门核实属于传统老宅保护范围的,未经批准不得拆除。属于保护范围的老宅,由所属乡(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日常管理,需要维护、改建、拆除的,报文旅部门和住建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农村住宅建设占用林草地的,应当依法报县林草部门审核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章 宅基地申请条件及标准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本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需分户,分户后符合本细则相关规定的,确需新建住宅或扩大住宅用地面积的,按照《关于规范农村地区户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公发〔2018〕113号)文件中的第六条规定先办理分户,明确产权分割等相关事宜后,再按程序申请;
(二)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三)迁入本村,落户为集体经济组织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四)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处于地质灾害隐患区或原住房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隐患需要翻建、改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新的宅基地:
(一)不符合《丹巴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丹巴县乡镇级片区国土空间规划和村级片区国土空间规划》的;
(二)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三)除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进行村庄、集镇改造等国家和省规定的情形外,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
(四)农户原宅基地面积已达户内人口宅基地面积标准上限,通过原宅基地分割、调整等方式满足分户后新户居住需求的,不予审批新的宅基地;
(五)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六)夫妻离婚时,自愿放弃法定应得的住房权利,而以无房为由申请的;
(七)滥占耕地建房未作清退的;
(八)选址点有地质灾害、山洪灾害等安全隐患的;
(九)不符合道路、水利、河道及防洪堤等相关安全距离要求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原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的,但应给予适当补偿;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
(三)房屋坍塌及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
(四)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宅基地的;
(五)宅基地使用权人死亡,无人继承宅基地地上房屋的;
(六)批准异址新建的,原宅基地予以收回;
(七)其他依法应当收回的情形。
第十五条 坚持一户一宅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不得超过规定的用地面积标准,坚决防止违反规定以分户为名多次、多处以及超规定面积申请宅基地。
宅基地面积标准人均不超过80平方米(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其中,住房面积人均不超过50平方米。4人及以下户按4人计算,5人户按5人计算,6人及以上户按6人计算。
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均不占用耕地的,在宅基地总面积标准内,用地面积可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不超过50平方米。严禁农户超面积建房。
改建(扩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所占的土地面积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
农村村民分户后申请新宅基地的,应严格审核其分户的合理性与真实性,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家庭宅基地面积达到规定标准上限的,应优先通过分户在本户内部调剂解决住房需求。确需申请新宅基地的,新批准面积应扣减其已享受宅基地面积。
(二)原家庭宅基地面积低于法定标准,且现有住房无法满足分户后基本居住需求的,可按规定申请新宅基地。
第四章 建房设计与风貌
第十六条 农户建房层数原则上不超过3层。建房高度不超过12米。
第十七条 农村住房设计围绕“功能现代、风貌乡土、成本经济、结构安全、绿色环保”的生态宜居农房目标,严格执行抗震设防、质量安全、风貌管理等要求。外部风貌:必须体现嘉绒藏族传统民居特色,与周边自然环境、村落肌理相协调。内部功能:鼓励采用现代化布局与设施,实现人畜分离、厨卫独立、通风采光良好。色彩控制:檐口必须体现白、红、黑三色,体现嘉绒文化象征意义。墙面、屋顶等其他部位的色彩应与这三色相协调,避免使用过于鲜艳或不协调的颜色。构件要素:窗套必须为木质或仿木质材料,保留传统“巴苏”窗饰;房角必须设置嘉绒特色角饰;墙面鼓励使用本地石材材料,体现属地风貌。丹巴县农村住房建设,应严格按照《丹巴县农村住房规范建设及建筑风貌指导图集》执行。
按照《甘孜州高寒高海拔厕所技术导则》因地制宜建设生态环保、经济实用户厕,鼓励对传统吊脚楼户厕采取旱改卫、增设排污管等文明美观的方式进行改造。
第十八条 新建农村住房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 或者具有建筑、结构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进行设计并出具施工 图,也可以选用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鼓励乡村建设工匠参与 设计编制施工图和通用图集。建房村民委托的设计单位应对设计 图纸负责,并对设计文件质量做出自审承诺。
第十九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因地制宜组织编制《丹巴县农村住房规范建设及建筑风貌指导图集》,无偿提供给建房村民选用,并根据实际需要提供适当的修改服务。
第二十条 改建、扩建农村住房涉及变动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具有建筑、结构注册执业资格并取得工程师技术职称的建筑专业人员出具改扩建设计方案或者施工图。
第五章 宅基地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原则上不允许跨乡(镇)、跨村异地申请和审批农村宅基地。如因避险搬迁、国家或集体建设异地安置等特殊情况需要,应先办理户籍迁移,不能办理的,需向原村、乡(镇)提出异地建房申请并签订不在原籍村申请宅基地承诺书,由原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相关意见后,再向选址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选址村召开村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二条 村民申请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附件1);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需对原件进行审核);
(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
(四)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具有建筑、结构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进行设计并出具施工图,或者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
(五)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程序
(一)农户申请。符合宅基地使用权申请条件的村民,应当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的请求。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查。村级组织收到申请后,重点审查建房村民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审查时限为5个工作日。并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形成会议记录(附件3),将相关申请材料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村级组织将相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三)乡(镇)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用地申请后,应当组织开展审查,并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一到场),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或者乡(镇)直接审查后,对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进行审批,符合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5),原则上一并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4)。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受理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到出具审批结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不含农转用等需上级审批的时间)做出决定,不予批准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附件6)农村住房建设涉及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拟定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方案,经县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林地和草地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经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办理林草地审核(批)手续后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申请不予批准的,县自然资源部门和县林草部门根据各自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涉及重点景区、国省级传统村落的行政村(见附件9)村民申请宅基地,除执行以上程序外,还需报县规委会审核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四)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二到场),确定位置、四至、界址,明确建设要求,做好相关记录。
(五)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施工过程监督管理职责,建立技术巡查制度和施工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农村住房施工全过程的监管指导,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面等重要部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填写《农村住房施工关键环节检查记录表》(附件7)。
(六)农户建房完工后,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验收,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本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相关部门进行验收(三到场),实地检查农户宅基地使用情况、建房层数、层高及建筑面积情况、拆旧退还宅基地情况、建房风貌及其他建房要求等,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附件8)。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自申请批准之日起,原则上2年内完成建房;住宅建成后应拆旧的,要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原则上在通过乡(镇)人民政府验收后90天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原宅基地由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后统一安排使用,通过验收的农户,在拆除旧房并将原有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后,可依法依规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由乡(镇)收集属地范围内合法合规、权属清晰、手续齐全的建房资料,集中统一报送县自然资源部门申请登记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第二十五条 农村村民经依法批准建设住宅的,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等有关手续时,除收取《不动产权证书》工本费外,不得向村民收取其他费用。
第六章 职能职责分工
第二十六条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村宅基地新增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按照职责,指导乡(镇)开展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建房申请等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
第二十七条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农用地转用、房屋确权颁证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按照职责,指导乡(镇)开展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是否合理避让地质灾害危险区和地质灾害高风险区等;城镇开发边界内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农村住房的,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镇开发边界外申请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指导乡(镇)按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的,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指导乡(镇)开展农村房屋确权工作,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
第二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完善农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因地制宜编制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设计图集供农户选用,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按照职责,指导乡(镇)开展农村建房审查,审查农村住房是否按要求采用通用图集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具有建筑、结构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进行设计并出具施工图;是否符合风貌管理要求。
第二十九条 其他部门涉及生态环境、林草、电力、水利、交通等行业管理的,要及时征求相关部门或单位意见。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的监管主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管理、服务工作。依法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宅基地所有权归属,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宅基地所有权。负责核查申请人的本集体经 济组织成员身份、“一户一宅”、拟用地是否符合村庄规划等情况。组织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集体讨论宅基地申请使用事宜并公示公开;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落实“三到场”要求,对用地建房全过程监督管理。建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在村级组织负责人中明确1人兼任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协助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
第七章 日常监管和执法工作
第三十二条 在乡、村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依法拆除。
第三十三条 严格贯彻落实《甘孜州“动土必问”工作办法》,坚持动土“三必问”原则,由村组干部、网格员及宅基地协管员开展日常监管巡查,严格落实2日内发现并预警机制。一旦发现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等行为立即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第一时间劝阻制止并书面告知其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对于经首次告知后仍未停止的违法行为,乡(镇)人民政府应进行第二次书面告知,并固定证据,在3个工作日内将违法线索及相关材料正式移送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由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协调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现场核查,并再次书面告知违法情形,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限期改正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第三十五条 对拒不整改继续施工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上报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由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牵头统筹涉及乡(镇)、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公安局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联合执法人员再次制止违法施工行为,对违法建筑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依法采取查封现场、扣押工具与材料等强制措施,对破坏封条、阻碍执法的行为报警处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又不拆除,执法行政机关经公告等程序后,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第三十六条 在农村宅基地审批及对违法占地建房巡查、发现、告知、制止、整改过程中,因审批不严、监管缺位、整治不力等导致新增违法占地建房的,由县纪委监委机关和县委组织部开展责任倒查,实行“一案双查”,追责问责。
第三十七条 农户削坡建房或违反地质灾害防治相关规定建房引发地质灾害的,坚持“谁引发,谁治理”原则,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由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部门从严从重查处,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批准农村宅基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农村宅基地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并依法收回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违法批准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乡(镇)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30日后起施行,试行期2年。《丹巴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丹委办发〔2022〕3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会议记录
4.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5.规划许可证
6.村民申请建房不予批准通知书
7.农村住房施工关键环节检查记录表
8.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核实意见表
9.重点景区及国省级传统村落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