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公地址 | 新区南楼二楼 | 办公时间 | 夏季8:30-12:00;14:30-17:30 冬季9:00-12:00;14:30-17:30 | ||||
| 联系方式 | 0836 8980979 | 负责人 | 彭莉 | ||||
| 办公室分管领导 | 杨军 | 经办人 | 雷腾蛟 | ||||
第一条根据《丹巴县机构改革方案》(丹委办〔2019〕10号)和《关于(丹巴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丹深改发〔2019〕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丹巴县医疗保障局(简称县医保局)是丹巴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县医保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州、县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保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卫生扶贫救助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医疗保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具体办法;负责拟定全县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贯彻执行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负责全县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监督管理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三)贯彻执行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贯彻执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负责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实施全县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和指导全县医疗保障定点机构管理。
(四)贯彻实施国家、省、州医保目录和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的支付标准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全县特殊医用材料、特殊检查和治疗、医院制剂等相关目录支付标准并监督实施。
(五)监督全县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实施。
(六)负责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大数据管理及应用,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平台。贯彻实施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七)加强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职能转变。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确保医疗保障资金合理高效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药、医保“三医联动”改革,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与县卫生健康局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