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地址 | 丹巴县五里牌新区写字楼12楼 | 办公时间 | 夏季8:30-12:00;15:00-18:00 冬季9:00-12:00;14:30-17:30 |
联系方式 | 0836-3529082 | 负责人 | 刘茂萍 |
分管负责人:李明 职务:副局长
一、主要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全县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生态环境政策、规划,起草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依法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拟订生态环境地方标准、技术规范。参与制定与全县生态环境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参与拟订全县主体功能区划。
2.组织开展县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监察。拟订县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监察制度,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监察工作,根据授权对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和我县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和监察,并依法依规移交有关部门和单位问责。
3.负责全县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县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地对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县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4.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大气、水等环境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5.负责提出全县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 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县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全县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6.负责全县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牵头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并监督实施。按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全县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7.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工作。组织制定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8.负责全县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起草核与辐射安全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依法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县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标准。牵头负责全县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监督管理全县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核与辐射建设项目“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管理工作,参与核设施安全、核设施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参与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核与辐射环境监测和执法工作。参与反生化、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和处置。
9.负责全县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10.负责全县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监督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类环境标准,拟订全县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制定全县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全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全县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负责全县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和生态环境统计工作。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11.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拟定全县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
12.统一负责全县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监督实施全县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查处全县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13.牵头协调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保护支持保障工作,配合开展环境监测尤其是疫情地区饮用水水源地、空气环境应急监测,按职责指导做好医疗废物、医疗污水收集、转运、处理、 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14.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 织实施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有关规划和计划。推动社会 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全县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显著成 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表扬)奖励。
15.开展全县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管理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成果并推广应用。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16.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参与协调县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国际活动和区域合作,管理全县生态环境系统对外经济合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负责与生态环境保护国际组织的联系工作。
17.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审批服务便民 化等工作。
18.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法规股)
1.负责局机关政务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2.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组织公务接待和节假日、汛期、维稳等特殊时期值班备勤等工作;牵头做好会务保障工作;负责筹办局务会、党组会、干部职工大会等日常会议,准备会议材料,拟定会议纪要,做好会后督办。
3.拟订并监督实施局机关事务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4.承担局文电、档案、印章、机要、后勤归口管理,以及局内干部人事、编制考核和监督管理、保密、电子政务、政务信息公开、信息安全、爱国卫生、史志编纂、机关创建、固定资产购置登记等日常使用管理等工作。
5.负责生态环境目标考核与绩效管理等工作,牵头组织拟订并监督执行约束性指标等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评细则,开展考评工作。
6.审核重要文件、文稿、公报、文献资料等。
7.负责向州生态环境局报送政务信息,督促各股室编撰报送州局工作动态,制发政务信息专报。
8.组织牵头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等工作。
9.牵头办理县委常委会和县政府常务会议题,牵头撰写政府工作报告、工作总结、领导汇报材料、年鉴等。
10.牵头做好局内请示报告制度贯彻落实工作。
11.负责局机关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制度建设和群团工作,维护政治安全稳定。
12.负责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工作,组织开展正风肃纪、政风行风建设工作。
13.负责党组织“三会一课”,承担党员发展、党员培训、民主评议和表彰等工作。
14.承担局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负责意识形态领域等有关工作。
15.受理对所属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查处有关违反党纪的案件。
16.负责"结对认亲、共建共创、同心同向、爱心帮扶” 等群众工作、联系结对村开展工作。
17.开展全局生态环境系统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18.组织单位工会、妇委会等群众组织的工作。
19.牵头办理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驻村帮扶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工作、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县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办公室。
20.负责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和机关日常运转。
21.完成局机关、局党组和州生态环境局对应科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污染防治股(项目办)
1.组织实施全县大气、噪声、地表水生态环境、土壤、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政策、规划、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和应对气候变化、温室气体减排的监督管理以及全县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
2.组织实施全县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考核制度。
3.拟订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计划、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
4.牵头组织开展蓝天保卫战役、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役、碧水保卫战役, 牵头参与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攻坚战役的有关工作,牵头参与“散乱污”企业污染整治攻坚战役的有关工作。
5.拟订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承担气候变化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影响的综合分析,组织落实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相关工作。
6.承担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的监督管理工作。
7.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承担全县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管理和排污权交易有关工作。
8.协调实施全县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进绿色低碳发展、适应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9.承担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组织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监督指导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参与河(湖)长制相关工作。
10.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规范处置危险废物,全面运行电子转移单。
11.牵头办理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县粮食安全责任制、乡村振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市域治理)、森林防灭火、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等有关工作。
12.按照项目管理办法开展所有项目工作,并按照要求做好项目资料归档及迎检工作。
13.完成局机关、局党组和州生态环境局对应科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股
1.督促县党委政府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配合办公室拟定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评细则,开展考评工作。
2.负责从源头准入到污染物排放许可控制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3.依法依规组织实施政策、规划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及排污许可工作,负责县内区域开发规划、产业(旅游、矿产、水电、交通等)发展规划的审查审核。
4.牵头协调推进本系统“放管服”改革,承担审批服务便民化、环境影响批评价、核与辐射许可、排污许可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批等工作,协调组织污防股实施其对应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等工作,组织相关股室协同推进审批服务事项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5.牵头组织实施“三线一单”。
6.承担全县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
7.组织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依法依规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审批工作,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备案管理,承担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咨询,健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审查专家库,拟定重大建设项目或规划的环境影响意见,承办其它相关机构委托的相关业务。
8.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自主验收工作,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复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监督实施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
9.配合新建项目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
10.负责全县核与辐射、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的综合协调、监测和应急管理,拟订并监督实施核与辐射有关政策、规划。
11.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县核与辐射应急预案,承担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参与核设施安全、核设施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12.按规定权限承担核技术利用项目、输变电等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铀(牡)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三同时”监管,负责相关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13.牵头办理行政权力一体化服务平台相关工作。
14.完成局机关、局党组和州生态环境局对应科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自然生态与环境管理股
1.组织实施生态保护修复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2.组织实施全县生态保护修复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划和监管政策、法规、规章、标准;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
3.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
4.组织实施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工作,开展“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申报工作。
5.组织实施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和农村污水治理,监督指导全县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6.牵头参与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的有关工作,牵头参与实施全县乡村振兴战略,承担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7.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负责全县承担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等相关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8.负责创建国家和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9.组织开展“3·11”生态日、“6・5”世界环境日、“12・4”、森林草原防灭火期间宣传教育工作。
10.完成局机关、局党组和州生态环境局对应科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财务与审计股
1.认真做好单位预算会计工作,及时准确报送财务报表,负责财务预决算的编制,审核、编制全局经费预决算;负责全局职工工资福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统计、工资基金管理工作。 负责日常款项的划拨和零星费用的报销工作,保证各项资金的安全使用。
2.承担本部门参与分配的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安排部署和监督检查工作。
3.负责做好记账凭证的编制,账薄登记及财务专用票据的保管工作,按月编制经费用款计划,反映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4. 负责日常款项的划拨和零星费用的报销工作,保证各项资金的安全使用。
5.承担内部审计工作,制定内部审计制度规范,拟订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牵头配合审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6.完成局机关、局党组和州生态环境局对应科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六)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
1.监督全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
2.承担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反馈问题整改的协调工作。
3.拟订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州级督察报告的审核、汇总、上报工作。
4.根据授权对各部门、各乡(镇)贯彻落实中央、州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进行督察,并依法依规问责。
5.组织和推动落实各级生态环保督察发现问题的整改工 作,负责督察结果和问题线索的移交移送、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 况调度和抽查、整改销号备案等督察后续相关协调工作。
6.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信访投诉的调度、汇总和督办工作。
7.负责联系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
8.承担县落实中央、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9.完成局机关、局党组和州生态环境局对应科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七)甘孜州丹巴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1.贯彻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2.负责全县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执法的监督指导、重大案件查处、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
3.承担各类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专项行动、司法联动、跨区域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等工作。
4.负责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两法衔接”),执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公示制度、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项制度”)。
5.依法行使原生态环境部门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等方面的执法权;依法行使原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地下水污染防治,对因开发土地、矿藏等造成生态破坏,对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等执法权;依法行使原农业农村部门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执法权;依法行使原水利部门的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权。
6.负责生态环境污染举报的受理、分派、调查与处理工作。
7.配合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8.负责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体系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
9.牵头办理普法(法治政府建设)、依法治县、依法行政、维稳、信访、工会活动等有关工作。
10.完成局机关、局党组和州生态环境局对应科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八)甘孜州丹巴生态环境监测站
1.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质量信息发布工作。
2.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政策、规划、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及规范,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
3.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和管理,统一规划全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
4.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预警监测等工作。
5.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承担监测质量管理,协调指导其他部门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6.承担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现场核查,编制全县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
7.承担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8.承担监测数据质量核查、监测机构监管等工作。
9.配合县政府编制,修订全县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公开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应急应对、信息通报、应急预警及损失评估等相关工作。
10.提出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负责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分解,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11.承担县域经济发展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相关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归口管理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等业务数据。
12.组织开展疫情期间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13.完成局机关、局党组和州生态环境局对应科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