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实现草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四川省草原管理条例》《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基本草原的通知》(川林草函〔2025〕861号)及《甘孜州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转发〈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基本草原的通知〉的通知》(甘林草函〔2025〕61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我县依法对全县基本草原进行了进一步调整优化,现将丹巴县2025年基本草原优化调整成果公告如下:
一、基本草原类型及面积
丹巴县草原总面积90031.3944公顷,基本草原68456.2914公顷,占全县草地面积的76.04%;非基本草原21575.1029公顷,占全县草地面积的23.96%。其中:重要天然放牧场3815.5779公顷,占基本草原总面积的5.57%;割草地222.3966公顷,占基本草原总面积的0.32%;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310.6116公顷,占基本草原总面积的0.45%;改良草地5335.9883公顷,占基本草原总面积的7.79%;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37714.4055公顷,占基本草原总面积的55.09%;作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21020.6692公顷,占基本草原总面积的30.71%;修复治理区草原36.6423公顷,占基本草原总面积的0.05%。
二、基本草原保护管理
(一)基本草原一经划定,受法律法规保护,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变更用途。
(二)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全县基本草原的保护与监督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基本草原保护管理工作。
(三)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2024年8月23日发布的《丹巴县人民政府关于丹巴县基本草原调整优化成果的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丹巴县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