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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巴县人民政府2023—2024年度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2023-09-27 18:13:53
来源:
县政府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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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巴县人民政府

2023—2024年度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丹府发〔2023〕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省州属驻丹各行政企事业单位: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甘孜藏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森林草原防火期。2023年—2024年度全县森林草原防火期为202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其中2024年2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县辖12个乡(镇)均为高火险区。全县所有林地、草原及距林地、草地边缘水平距离150米范围内的区域为防火(管制)区域。

三、适时发布禁火命令。森林草原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强雷暴等高火险天气时,县人民政府适时发布禁火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必要时对高火险区域实施封山管理,除封山区域内居民和森林防火工作人员外,其余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

四、严格野外火源管控。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森林防火区、草原防火管制区严禁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煨桑、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驱兽、电猫狩猎、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烧荒、烧地边、烧田埂、焚烧秸秆、焚烧积肥、焚烧垃圾、火化处理尸体等民风民俗祭祀用火以及其他野外用火;

(二)因生产活动、焚烧疫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作业、民俗活动等确需在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内野外生产用火的,经乡(镇)部门审查批准后报县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和采取防“跑火”等安全措施的前提下组织实施,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要落实防火措施。在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必须按程序报批,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确保防火措施落实到位,防止失火;

(三)按规定在林区要道、国有林场林区、各类自然保护地、景区(景点)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并设置森林防火警示牌、预警信息提示牌和“防火码”,配备火源探测器。凡进出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主动交出火源由检查站代为保管,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和草原管制区;

(四)在草原管制区作业或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安装防火装置,严防漏火、喷火或闸瓦脱落引起火灾。在林区、草原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乘人员,应当对旅客进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司乘人员和旅客不得丢弃火种火源;

(五)在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内,对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非野外用火,县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制要求,严格管理。

凡违反以上规定和县人民政府禁火令的,县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对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野外烧纸、吸烟等违规用火的,一律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者拘留等行政处罚;公职人员(含退休)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公职人员(含退休)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县级各部门、各乡(镇),应常态化组织开展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切实做好计划烧除作业设计,有序开展可燃物、堆积物计划烧(清)除工作,有效降低火灾发生风险。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内的城镇、道路、村庄(住户)学校、医院、养老院、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站库、工厂、矿山、电站、施工工地、行人休息驿站、景区旅游步道、祭祀煨桑点等重点地段、重点目标、重要设施和城市面山,以及在森林草原火灾危险地段的电力和电信线路设施等,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开设防火隔离带,清除沿途、周边和下方的枯草落叶、杂草等可燃物,对电力、通信线路定期组织看守巡护和安全检查,整治存在的火灾隐患。

六、实施分区分级精准管控。根据本地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划分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区域,明确森林草原防火责任人和职责任务,实行网格管理。按照红、橙、黄、蓝预警等级和响应措施,严格落实火险预警“叫应”机制和分区分级精准管控,落实村民挂牌轮流值班和巡山护林(草)员制度,落实煨桑点、坟地墓地包点制度,实行网格化、台账化、审批化管理。遇高火险天气时,及时发布禁火命令、封山命令,向社会公众预警。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县林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国有林保护管理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加强防火检查和巡山护林,守住山、看住人、管住火。

七、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县内各级森防指要进一步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办法、流程),确保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并适时开展应急预案(办法、流程)演练。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负有森林草原防灭火任务的部门(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县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空天地”结合开展火情监测,保持防灭火设施和装备完好有效,备足应急救援物资,补充蓄满消防用水。各类扑救队伍要做好扑火准备,火情早处置队伍要靠前驻防、带装巡护,高火险时段在重点地段前置扑火力量、装备和物资。一旦出现火情,按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第一时间采取果断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和保护重要设施,在具备扑救条件和扑救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控制火情,防止蔓延,减少损失。

八、强化宣传教育。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做好防灭火宣传月和“3·30”森林草原防灭火警示日等系列宣传活动,强化警示教育,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和文明安全用火,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法治意识和生态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

九、依法落实防火责任。全面严格落实“一案双查”“五挂钩”制度,层层实行挂钩机制,落实属地管理、行业监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出资人主体责任和护林(草)员、“线长、杆长、台长”个人管护责任;落实县包乡(镇)、乡(镇)包村(组)、村(组)包户、户包人、护林(草)员包山头地块的包保责任;森林草原毗邻地区、单位要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县、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包保责任人定期深入基层一线检查指导;遇森林草原火险红色、橙色预警时,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包保和成员单位负责人带队下沉一线包干蹲点指导。

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向责任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县公安、林草部门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凡发生重大及以上人为森林草原火灾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险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12119。

 

丹巴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