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丹巴县生态特色农产品加工物流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丹府办发〔2026〕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省州属驻丹各行政企事业单位:
《丹巴县生态特色农产品加工物流园区管理办法》已经十四届丹巴县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丹巴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22日
丹巴县生态特色农产品加工物流园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丹巴县生态特色农产品加工物流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管理及运营,加快农产品加工产业承接平台建设,支持入驻企业发展,促进本地生态特色农产品集散,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园区,是指丹巴县生态特色农产品加工物流园区规划范围内的标准化厂房、钢架棚厂房、综合楼及配套设施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是指对园区内标准化厂房、钢架棚厂房、综合楼等区域的日常运营、租赁管理、规划建设、物业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公共配套设施维护,以及对在园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园区管理职责
(一)成立园区管理办公室(隶属丹巴县经济信息和商务合作局),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1.依照本办法推动园区后续可持续发展规划,开展招商引资工作,选育优质企业入驻园区;
2.负责对运营主体在运营期间园区的功能作用发挥开展绩效评价;
3.为拟入驻企业提供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项目备案等相关手续的政策咨询与协调服务,协助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实际困难;
4.负责园区产业培育及企业发展指导,推进农产品加工、物流产业项目建设,对接企业技改及创新服务,协助解决生产经营中的产业配套、市场拓展等相关问题;
5.负责园区、入驻企业与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
(二)行业监管部门: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管局、丹巴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税务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农牧农村科技局等部门,按职能职责对园区项目实施监管和服务。
1.县发展改革局:负责项目立项备案、节能审查,把关产业政策符合性,协调保障水电气等生产要素稳定供应;
2.县财政局:落实相关财政扶持政策,监管财政性资金使用,指导农发公司规范财务核算;
3.县自然资源局:衔接园区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监管土地供应及使用,查处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取批非法占地的行为;
4.县市场监管局:办理企业登记及相关许可,监管产品质量、计量使用,查处无照经营、制售伪劣产品等行为;
5.丹巴生态环境局:审批项目环评文件,监管污染物排放及环保设施运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6.县应急管理局:监管安全生产及安全设施落实,排查整治安全隐患,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7.县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及优惠备案,落实税收政策,开展税源监管及纳税辅导;
8.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监管劳动合同签订、社保缴纳及薪资发放,调解劳动争议,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9.县农牧农村科技局:审核联农带农成效,跟踪企业带动农户增收情况,协助企业对接本地农产品原料基地。
第五条 园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聚焦生态特色农产品加工、冷链仓储物流主导产业,突出联农带农富农导向,构建规范有序、绿色高效、互利共赢的园区发展生态。
第二章 运营与管理
第六条 丹巴县美人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发公司”)为运营主体单位,负责园区具体运营与管理,负责租金与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承担园区建设投入的专项债券资金还本付息义务,协调处理园区内各类矛盾纠纷,维护园区运营秩序等工作。
第七条 园区日常各项具体事务均由农发公司根据实际及市场变化进行规范管理运营。
第三章 合同签订、履行与违约处理
第八条 合同签订
企业入驻园区前,应当与运营主体单位(农发公司)签订标准化厂房租赁合同或综合楼入驻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期限、租金及物业管理费标准与支付方式、厂房用途、投产时限、安全生产与环保责任、信息报送义务、违约责任及合同解除条件等核心条款。
第九条 履约信息报送义务
企业应当在正式投产前,将以下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后提交园区管理办公室存档备查:
(一)营业执照;
(二)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三)依法取得的消防验收或备案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
(四)其他依法应当取得的行政许可或备案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园区管理办公室提交变更后的材料。
第十条 合同履行的核心要求
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投产、连续生产经营,按时足额缴纳租金、物业费及其他约定费用,遵守园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物业管理等各项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违约处理与退出衔接
企业违反合同约定的,运营主体单位(农发公司)应当先行书面催告,给予不少于30日的合理整改期限。
逾期仍未整改的,运营主体单位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并按照第四章退出机制的规定启动退出程序。
第四章 退出机制
第十二条 退出类型
企业退出园区分为以下三类:
(一)协商退出;
(二)违约退出;
(三)行政查处退出。
第十三条 协商退出
企业申请协商退出的,应当提前60日内书面告知园区管理办公室及运营主体单位,并附退出计划。
双方签订《退出协议》后,企业按约定完成撤离并结清相关费用的,运营主体单位应及时办理履约保证金退还手续。
第十四条 违约退出情形
运营主体单位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下列情形为可以解除合同的违约事由:
(一)租赁厂房或综合楼连续闲置超过6个月,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合同约定的投产期限届满后,无正当理由停工超过6个月的;
(三)拖欠租金、物业费等费用超过3个月,经催告后仍未支付的;
(四)擅自改变厂房用途、违法转租或分租,经通知后拒不改正的;
(五)违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定,被责令整改后拒不整改的。
第十五条 违约退出程序
出现第十四条情形的,运营主体单位应先行书面通知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未纠正的,运营主体单位可依法解除合同,要求企业退出。
运营主体单位不得自行采取断水、断电、锁门等私力救济措施。企业拒不腾退的,应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运营主体单位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行政查处退出
企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予以关闭等决定的,由法定职权部门依法查处。
决定生效后,运营主体单位可依法解除租赁合同,要求企业退出。
第十七条 资产处置
企业退出时,应自行搬离自有物品。逾期未搬离的,运营主体单位可按合同约定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企业承担。
企业对租赁厂房造成损坏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新旧合同衔接
本办法实施后,已签订但未到期的租赁合同,其条款与本办法不冲突的继续有效;涉及退出机制等核心条款不一致的,应在合同续签时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丹巴县经济信息和商务合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施行日期与有效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施行期间,若上级政策调整或实际执行中需修订本办法的,按程序报丹巴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废止旧办法
本办法施行后,原《丹巴县生态特色农产品加工物流园区企业准入及园区管理办法》(丹府办发〔2022〕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