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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巴县“美人脆”苹果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2023-10-17 18:50:49
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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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丹巴县“美人脆”苹果产业发展

扶持办法》的通知

丹府办发〔2023〕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省州属相关行政企事业单位:

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丹巴县“美人脆”苹果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丹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7日

 

丹巴县“美人脆”苹果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按照将丹巴“美人脆”苹果“基地做大、质量做优、龙头做强,销售做畅、链条做长、品牌做响”的发展思路,为强化精准扶持,根据《甘孜藏族自治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甘孜州州级财政奖补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全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对象

本办法扶持对象为在丹巴县登记注册并投资“美人脆”苹果种植、仓储物流、加工、销售的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苹果产业协会。

二、扶持政策

(一)苗木繁育补助。对符合《“美人脆”苹果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经农牧农村等相关部门批准同意,投资建设“美人脆”苹果苗木繁育基地10亩以上(含10亩),育苗5000(以上)株/亩,成活率达80%以上,一次性补助投资方3000元/亩。

(二)苗木栽植补助。对符合《“美人脆”苹果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经农牧农村等相关部门批准同意,投资建设集中连片苹果基地10亩以上(含10亩),每亩栽种苗木达80株以上(含80株),成活率达80%以上,一次性补助投资方360元/亩。

(三)土地流转补助。对流转土地集中连片种植“美人脆”苹果10亩以上(含10亩),流转期限10年以上的企业,补助200元/亩,实行3年期连续补助,可叠加享受甘孜州相关激励政策。

(四)基地建设补助。符合《“美人脆”苹果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经农牧农村等相关部门批准同意,建设标准化种植基地面积10亩以上的,按照3000元亩扶持配套建设基地机耕道、灌溉、水肥一体化等生产性基础设施。

(五)销售流通补助。

1.“美人脆”苹果销售企业年苹果销售额达到50万元的(按产地收购金额计算)给予奖励2万元,达到100万元的奖励5万元,销售额每增加100万元增加奖励5万元,年累计奖励不得超过50万元。

2.电商企业每销售一单(3公斤及以上)补助1元。

3.鼓励运营企业开展“美人脆”苹果采选、仓储、物流、批发等运营服务,每收购“美人脆”苹果每公斤补贴0.2元运费,采购储运框和包装盒各补贴1元(包装盒必须使用经信部门认可的达到标准的包装盒)。

(六)加工转化补贴。投资生产包装箱、果袋、果框的企业,投产后,一次性补助实际设备投资的30%,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按每年50%,分两年兑付。投资果饮、果脯、果酒等苹果精深加工的企业,一次性补助实际设备投资的30%,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按每年50%,分两年兑付。

(七)品牌创建补贴。对投资企业获得县级、州级、省级、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4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对以合作社、家庭农场、企业名义申报并获得有机苹果认证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获得有机产品生产基地认证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可叠加享受甘孜州相关激励政策。

(八)冷链仓储补助。

1.将产地预冷设施建设纳入衔接资金扶持建设项目库,建设完成后移交村集体作为村集体资产,生产种植企业优先优惠有偿使用。

2.租赁农产品加工园冷藏库20平方米以上(含20平方米)用于冷藏“美人脆”苹果的企业,按园区收费标准给予60%补助,每年补助6个月。

(九)技术支撑补助。

1.围绕产业发展需要,由县农牧农村科技局从全国范围内选聘“美人脆”苹果技术服务人员1—2人,每人每年补助技术服务费6万元。支持乡镇农技人员和果农技术员培训,每年补助技术培训费5万元(以实际产生费用为准),培训乡镇技术员12名,重点种植合作社、种植基地、行政村有2—4名懂技术、会管理的明白人。

2.支持开展“美人脆”苹果技术创新与研发。围绕新品种引种选育、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防控、技术标准、提质增产等方面,扶持开展科研攻关,每个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技部门批准的课题支持10万元工作经费。

(十)农业贷款贴息。扶持对象以贷款方式获得绿色贷款的,依据《甘孜州州级财政奖补办法(试行)》,按其贷款利息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三年。

(十一)产业协会扶持。鼓励丹巴县“美人脆”苹果种植协会在统筹苹果生产、包装、销售、仓储物流配送等方面发挥作用,县人民政府每年对其工作开展成效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等次奖补工作经费3万元、5万元、10万元。

三、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中表示“以上”“不少于”“不超过”“最高”的均含本数,所涉及金额币种均指人民币。

(二)扶持补助实行每年一次集中申请,每年9月由县农牧农村科技局统一收集后送经信、财政等行业部门审核,行业部门审核验收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再报请县政府审批后于当年底前支付。本办法扶持政策中(一)(二)(三)(四)(七)(九)(十一)项及(八)(1.)由县农牧农村科技局负责;(五)(六)项及(八)(2.)由县经信商务局负责;(十)由县财政局负责。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奖励或补助:1.因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2.违反耕地、林地相关政策的;3.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四)各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奖励资金,有上述行为的,一经发现,取消其申报奖励扶持资金资格,三年内不予受理该申请人关于本办法扶持资金的申请;已发放奖励的,由农牧主管部门予以追回,并将该申请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示通报。

(四)符合本扶持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县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县级配套资金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实施细则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