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研究全县宗教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2、组织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
3、承办对佛教协会、寺院、僧尼、佛事活动管理中的有关行政事项,依照权限进行申请、审查和备案;
4、承担宗教外事管理和有关审核工作,对佛教协会和寺院接受境外捐赠、修建佛教建筑物进行监督;
5、 指导有关部门和宗教界对外以及对港澳合作的宗教交往活动。
6、负责实施寺庙基础设施建设,承办藏传佛教的事务管理工作;
7、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建议;
8、指导宗教团体、教职人员依法依章开展工作;
9、指导寺管会的选举工作,协调解决涉及藏传佛教的矛盾纠纷;
10、收集、反映藏传佛教界的合理诉求,报告重大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11、组织开展活佛转世工作,负责僧尼的培养、教育和管理;
12、指导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
13、拟定藏传佛教工作方面的文稿;
14、负责收集、撰写、编译宗教宣传资料;
15、协助相关部门加强对宗教出版物的管理;
16、承担涉及宗教政策及保密事项的文件、材料、书刊及音像制品的审校工作;
17、审批宗教团体内部使用的宗教出版物;
18、审查寺办佛学院的教材;
19、 研究宗教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20、承办其他宗教、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做好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