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十四届丹巴县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了《丹巴古碉群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出台背景
面对文物管理保护的新要求和新形势,县委、县政府提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要以高质量为引领,古碉群保护要按照“整体保护、重点修复”的工作思路和“三个优先”的原则进行保护。我县是全国古碉分布最集中、形态最丰富、数量最多的地方,于2006年5月被国务院公布为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目前现存562座,急需进行抢救性保护维修的有130余座。
二、《管理办法》起草过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要求,结合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协同国家文物局专家对丹巴县古碉群保护管理的建议意见,县文旅局组织草拟了《管理办法(初稿)》。起草完成后,向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公众进行了意见征求,提交司法局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在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交十四届丹巴县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丹巴古碉群保护管理办法》
三、《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七部分:一是总则。包含依据、保护原则及工作方针。二是认定。包括古碉群保护管理范围及家碉和碉连房的界定。三是保护管理。包括古碉群保护范围及报批程序、古碉群抢救性保护维修措施及管理规定、新建房屋涉及古碉报批程序、碉连房管理措施及各相关部门、乡镇职责等内容。四是利用。积极推动乡村振兴和“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区”等项目实施,着力加大古碉的展示利用,鼓励使用者对古碉进行合理的活化利用;鼓励支持举办各类碉楼营造技艺传承培训、研学、讲座等活动。五是奖罚。包括表彰奖励及对破坏古碉群行为处罚规定。六是政策保障。设立古碉保护专项经费及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等。七是附则。本办法自公布30日后实施,由县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解释。